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重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洪月娥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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