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政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又甄
陳樺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