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光復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6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光復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光復受僱於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駕駛營業用大貨車載送貨物為日常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7年2月
7日晚間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桃園市○○區○○路往高上路2段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和平路與青田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應保持安全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但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適 阮香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賴光復左前側,詎賴光復竟疏未注意及此,兩車遂發生碰撞,致阮香琳人車倒地,因頭部鈍創致顱骨骨折、外傷性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休克而當場死亡。賴光復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賴光復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 曾氏 協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述;證人 鄧峻昇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檢驗報告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現場暨車損照片88張及相驗照片17張。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6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108年
5月3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修正前刑法第
276條第2項設有業務過失致死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刪除上開業務過失致死規定,改依修正後刑法第276條所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論罪科刑,經比較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及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規定,該等規定之最重主刑與次重主刑均相同,而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選科罰金刑,且得併科罰金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之規定,以修正後之刑法第276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三)另按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51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涉犯本件過失傷害罪,雖有向前往處理之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參相字第27頁),惟嗣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說明而遭本院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通緝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第127頁),尚難認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自無從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輕忽交通安全之犯罪動機,未善盡注意義務,而肇致本件車禍並因而使被害人死亡,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