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4號上訴人乙○○原名 黃元窗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元窗」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黃元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原名為黃元窗,現已更名為乙○○,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之姓名,誤載為更名前之姓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絲鈺雲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宜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