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3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勝仔」之成年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自不詳時間起,由「勝仔」在自由時報上刊登「借款、0000000000」之借貸廣告,透過借款人撥打上開廣告所刊登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乘借款人需款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時,貸以金錢款項,並要求借款人簽立本票、交付證件影本等文件,作為債務之擔保,而向借款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適有甲○○需款孔急且無借款經驗,於民國98年2月16日見上開廣告後,即於同日16時許撥打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乙○○聯繫,由乙○○於同月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國軍80
2醫院外,貸與甲○○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扣除首期利息6,000元(甲○○實拿34,000元)且約定以每7日為
1期,每期利息6,000元(換算月利率約76%,年利率約906%),並要求交付由甲○○所開立面額4萬元之本票、甲○○之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通資二大隊通資七小隊志願役上兵識別證及壽山管制哨通行證等證件影本作為擔保,另要求甲○○按期匯款至不知情 洪雅容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因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計借款當日已預先扣除之首期利息6,
000元,共已還款36,000元後,無力償還借款,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三)被害人甲○○指認被告乙○○之照片1紙;(四)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1紙;(五)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8年10月7日 華楠 存字第980202號函及函覆洪雅容上開帳戶98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表1份。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勝仔」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賺取財物,反以貸放重利之方式,陷經濟上弱勢之被害人於財務窘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惟念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其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收取利息之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98年2月23日│6,000元│├──┼──────────┼────────────┤│2│98年3月6日│6,000元│├──┼──────────┼────────────┤│3│98年3月13日│6,000元│├──┼──────────┼────────────┤│4│98年4月27日│8,000元│├──┼──────────┼────────────┤│5│98年5月11日│4,000元│├──┼──────────┴────────────┤│備註│被害人甲○○匯款5次,共計30,000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