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送達代收人 劉哲睿 被告 簡承宗
郭欣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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