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順定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順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順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交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50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2月,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