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1號聲請人 伍四妹 非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伍國彰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子伍國彰昏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伍國彰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伍國彰業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不幸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伍國彰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