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吳陳秀桃 被告 陳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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