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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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 柯健 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9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400元合計47,13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