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宸華(原名劉仁頌)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號、112年度偵字第1127號、112年度偵字第1128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號、112年度偵字第1130號、112年度偵字第1357號、112年度偵字第1358號、112年度偵字第2054號、112年度偵字第2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宸華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各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附件之附表」編號9之「竊得物品(新臺幣)」欄及「被害人/告訴人」欄,分別所載「 蘇格登 12年威士忌(700ml)2瓶、軒尼詩洋酒(700ml)1瓶」及「告訴人 邱霈璇 」,應分別更正為「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軒尼詩洋酒(700ml)1瓶(價值共計4,460元)」及「告訴人 岳霈璇 (告訴代理人 林慈慧 )」;另附件犯罪事實二、所載「邱霈璇訴由」,應更正為「岳霈璇訴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宸華就「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及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各犯行,均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
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情被告上開各犯行之犯罪過程尚屬和平,被告以此方式貪圖小利而行竊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所生危害已顯著降低。再參酌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生活狀況(見偵字2420號卷第7頁),並審酌被告就上開各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尚未歸還並賠償「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9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情形,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就「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9「竊得物品(新臺幣)」欄,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附件之附表」編號1至9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附件之附表編號1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件之附表編號2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附件之附表編號3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附件之附表編號4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附件之附表編號5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威士忌(700ml)壹瓶、金門高粱酒(750ml)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附件之附表編號6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附件之附表編號7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威士忌(7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附件之附表編號8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壹瓶、約翰走路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附件之附表編號9劉宸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貳瓶、軒尼詩洋酒(700m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70號112年度偵字第1127號112年度偵字第1128號112年度偵字第1129號112年度偵字第1130號112年度偵字第1357號112年度偵字第1358號112年度偵字第2054號112年度偵字第2420號
被告劉宸華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宸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財物,而侵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對該財物之所有權或持有權。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李繼孝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徐千慧 、 朱家慶 、 劉宇承 、邱霈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羅諭翔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彭雅君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方子音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沒收之聲請: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財物且未發還被害人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檢察官何嘉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鎮德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方式被害人/告訴人竊得物品(新臺幣)贓物歸還證據1111年8月25日15時41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工業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衣物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李繼孝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價值共計2,76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李繼孝於警詢之指述。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26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970號卷,監視器畫面時間快標準時間5分鐘)。2111年9月6日6時43分許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351號統一超商新鎮興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朱家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1瓶(價值1,38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朱家慶於警詢之指述。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號卷)。3111年10月3日15時3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統一超商觀喜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羅諭翔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2瓶(價值共計2,76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羅諭翔於警詢之指述。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30號卷)。4111年10月7日17時26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縱貫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被害人 林品宏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2瓶(價值共計2,76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林品宏。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6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5111年10月20日19時20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瑞揚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威士忌(700ml)1瓶、金門高粱酒(750ml)2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彭雅君蘇格登威士忌(700ml)1瓶、金門高粱酒(750ml)2瓶(價值共計1,92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彭雅君於警詢之指述。3.現場照片2張、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7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358號卷)。6111年10月21日16時42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南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劉宇承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1瓶(價值1,38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劉宇承於警詢之指述。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29號卷)。7111年10月21日17時12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號統一超商龍侑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威士忌(700ml)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徐千慧蘇格登威士忌(700ml)1瓶(價值1,38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徐千慧於警詢之指述。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6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127號卷)。8111年11月15日16時52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中州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1瓶、約翰走路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方子音蘇格登12年威士忌1瓶、約翰走路洋酒1瓶(價值共計約3,000元)。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方子音於警詢之指述。3.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054號卷)。9111年10月15日18時50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國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店內開放架之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軒尼詩洋酒(700ml)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騎車離去。告訴人邱霈璇蘇格登12年威士忌(700ml)2瓶、軒尼詩洋酒(700ml)1瓶未歸還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林慈慧於警詢之證述。3.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30張(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42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