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調字第44號聲請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一)被告姓名、地址及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二)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00建號建物全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姓名完整版)。(三)被告甲○○之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四)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甲○○外,其餘被告僅記載被告黃**,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又據本院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調閱分割繼承登記相關文件,被告甲○○之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而本件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應對被告甲○○之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為之。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亦未完整記載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項目,應予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