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許津琇 被上訴人 李佳勲
李文平 許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竹簡卷第13頁)。被上訴人甲○○於上訴人110年12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兩造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上訴人甲○○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楊明箴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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