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 李宜興
李安棋
李安田 李健
李宣佑
李汝堅
許碧玲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忠穎 被告 李正吉
李錫曉
李錫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炎書 被告 李張秋
李明芬
宋美華
李芷陵 (即 李佩蓓 )
李吉村
李政雄
李甫怡 李甫瑩
李甫奭
李完 邱清綉
李正昌
李保志
李桿伯
李桿仁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 李忠洲
李建村
李錫昌
李林耀
李錫熹 李麗華
李麗美
李麗卿 李明芳 李明溢 李振興
李正義
陳瑞選
李詹美雲
施麗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茂松
李明浩 (即 李鴦 之繼承人)
李瑞慶 (即 李先籐 之繼承人)
李惠芬 (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惠雯 (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女 (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梅 (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婉 (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黃莉華 (即 李秀雄 之繼承人)
李品卉 (即李秀雄之繼承人)
李棟雄 (即李秀雄之繼承人)
陳月禮 (即 李輝埒 之繼承人)
陳月秀 (即李輝埒之繼承人)
陳月色 (即李輝埒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儀 (即李輝埒之繼承人)被告李 張米躾 (即 李茂松 之繼承人)
李檀娜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忠恒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忠毅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陳美津 (即 李謹守 之繼承人)
李淑嫺 (即 李謹守之 繼承人)
李信達 (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李信伯 (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蔡玉珠 (即 李武勇 之繼承人)(兼受告知人)
李秀娟 (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秀梅 (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順興 (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頌榮 (即 李明記 之繼承人)
李欣柔 (即李明記之繼承人)
李萱柔 (即李明記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玉蓉 (即李明記之繼承人)受告知人黃 蔡美華
吳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明浩應就其被繼承人李鴦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
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378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應就其被繼承人李先籐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
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應就其被繼承人李秀雄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伯儀、 詹陳月禮 、陳月秀、陳月色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輝埒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378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李張米躾 、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茂松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1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李陳美津 、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謹守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756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李蔡玉珠 、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應就其被繼承人李武勇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5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應就其被繼承人李明記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共有的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68、569、570、571、572、573、43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 溪湖 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10年11月23日溪測土字第174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編號1,面積8.8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李明益 取得;編號2,面積8.8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明芳取得;編號3,面積2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李陳瑞 選取得;編號4,面積4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正吉取得;編號5,面積4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政雄取得;編號6,面積4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瑩取得;編號7,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邱清绣 取得;編號8,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奭取得;編號9,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怡取得;編號10,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宜興取得;編號11,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安棋取得;編號12,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安田取得;編號13,面積110.54平方公尺土地;編號16,面積180.95平方公尺土地;編號23,面積182.99平方公尺土地;編號27,面積735.73平方公尺土地與編號35,面積
573.84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王英仁應有部分2119分之169及被告施麗專應有部分2119分之1244與張茂松應有部分2119分之706共有取得;編號14,面積6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雯取得;編號15,面積6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芬取得;編號17,面積269.60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五項李茂松之繼承人 公同 共有取得;編號18,面積134.79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八項所列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19,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錫楷取得;編號20,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錫曉取得;編號21,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炎書取得;編號22,面積269.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李許碧玲 取得;編號24,面積225.16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七項所列李武勇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25,面積168.8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忠洲取得;編號26,面積56.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桿伯取得;編號28,面積172.5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振興應有部分233分之117,李明芬、李張秋應有部分各233分之39,宋美華、李佩蓓應有部分各233分之19共有取得;編號29,面積265.1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 李健同 、李宣佑應有部分各358分之36,李汝堅應有部分358分之44,前開第六項所列李謹守之繼承人、李吉村、李正昌應有部分各358分之34,李詹美雲應有部分358分之19、李保志應有部分358分之121共有取得;編號30,面積9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31,面積239平方公尺土地、編號36,面積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43,面積864平方公尺土地依附表三所示保持共有取得,作為公廳、公共空間、門樓、通行道路使用;編號32,面積21.4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麗華取得;編號33,面積107.3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明浩取得;編號34,面積3.71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四項所列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37,面積668.01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二編號37備註欄所示之比例分配;編號38,面積14.9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雯、李惠芬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取得;編號39,面積383.85平方公尺土地、編號41,面積98.15平方公尺土地與編號42,面積313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40,面積87平方公尺土地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作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原告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適格。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亦有明文。從而,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
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個別則逕以其地號表示)之共有人李鴦、李先籐、李輝埒、李秀雄已於起訴前死亡,土地各應有部分權利應由其等之繼承人即李明浩;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如附表一編號1、3、9、33所示)繼承,另共有人李武勇、李茂松、李明記、李謹守亦於訴訟中死亡,其土地應有部分權利應由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繼承(各如附表一編號2、4、5、19、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相關當事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憑,故原告具狀追加前開各該繼承人為被告,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中,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錫昌、李林耀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78分之3,李錫熹、李麗美、李麗卿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78分之2,均於108年9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施麗專、張茂松;李正義將系爭土地,其中56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4分之2,於109年4月1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施麗專、張茂松; 陳李完 將系爭土地,其中57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6分之5,於109年3月1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李正昌,惟均未依法准為承當訴訟,爰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於程序上仍列李錫昌、李林耀、李錫熹、李麗美、李麗卿、李正義、陳李完為被告,惟實質法律關係已經變動調整而為判決,於此敘明。
三、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1項之請求(即聲請閱卷等);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即第67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即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亦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李輝埒就其中570、571地號土地及李秀雄就其中572地號土地,各登記有抵押權人 黃蔡美華 、吳耀明及李蔡玉珠,已經本院依原告之請求告知訴訟,惟未參加訴訟。從而,各該抵押權,於本判決確定時,自移存於各該抵押義務人即李輝埒之繼承人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及李秀雄之繼承人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所分得之部分。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李宜興、李安棋、李安田、李錫曉、李錫楷、李炎書、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許碧玲、施麗專、張茂松、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陳伯儀、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餘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於兩造共有人間並無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迭商請被告協議分割,均無結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請求准予分割系爭土地,並同意被告李炎書等人所提出如附圖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10年11月23日溪測土字第174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
二、三所示之分割方案。此外,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鴦、李先籐、李輝埒、李秀雄、李茂松、李明記、李謹守、李武勇已死亡,但各該繼承人尚未就各該土地應有部分權利辦理繼承登記,為合法為本案之分割處分土地,亦應命各該如上述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李錫曉、李錫楷、李炎書:主張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㈡被告李宜興、李安棋、李安田、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許碧玲、施麗專、張茂松陳稱:同意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㈢被告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陳伯儀、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趙玉蓉陳稱:對於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
㈣被告李正昌陳稱:為門樓及宗祠保留,我連送二次保留古蹟
都被駁回,目前仍努力中。門樓旁邊有不明建物,為保留門樓,希望規劃道路可往旁邊一點繞過門樓,雖可能損及該建物,但該建物也是我們宗親的,依照我們的歷史,損到該建物也是公正。現有道路沒有預留銜接北邊住戶的通行權。宗親會議在110年12月19日有召開,但是來開會的人沒有很踴躍,來開會的人沒有來一半,會議也沒有開成,主要是跟大家討論關於李桿伯、李保志位置有修改,第二個就是李家的分配位置,北邊的住戶會沒有路可以出入,我現在一直跟共有人的長輩談,分配位置圖編號第29,最長的位置不到20米,車子沒有辦法進出,到時候北邊的人沒有辦法進出,從目前的私設道路來說,是不是應該規劃一條可以銜接到北邊的道路。其他沒有什麼意見。但是原告與被告所規劃的分割方案,都沒有規劃到我們北邊的聯外道路的問題。以分割圖編號29以北有我的土地,應該從編號34那邊拉出一條6米寬的道路到北邊581號這邊,應該比較妥適,不然北邊的人無法進出。編號29有劃到的建築物有我的及李宣佑、 李明守 。以我的瞭解,581地號有其他外姓的人,我們這塊地與賴姓的人共有的,要是賴姓的人不同意,我們也沒有辦法。編號33要再往東邊移,而且編號33現在進行法拍中,如果日後被賣掉,我們也是沒有辦法通行。581地號的道路與編號33是沒有銜接的,581地號的既成道路是介於編號33跟35之間的右手邊,希望編號33再往東邊移,編號29的地形是編號33的北邊,編號33目前是空地,編號29分配位置的西邊、東邊有建築物。580、581地號賴姓的人都有持分,他們走北邊及西邊的道路,就是570、572地號的位置。從李忠穎召開家族會議之後就沒有再召開,是不是可以再開一次家族會議來討論。
我還是希望能在編號33、34、35及29這邊做一些微調等語。
㈤其餘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由如附表一所示共有,其中有部分之共有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不爭執,並有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相關戶政資料及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自係真實可信。又系爭土地,均屬彰化縣埔心鄉都市計畫土地,其中430、568、569、570及5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571、572地號土地為農業區,亦有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於107年6月15日製發之證明書在卷可參。此外,本院亦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在案,知悉系爭土地上有多棟共有人之磚造平房、小木屋、水泥板平房、鐵皮屋與公廳、門牌樓等建物等情,亦各製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佐。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可依法分割,被告就此亦無依契約或依法不得分割之抗辯,本院自應准許分割。且因分割土地係屬處分不動產物權之性質,爰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與向來司法實務肯認兼具之訴訟經濟正當理由,亦應准命如附表一編號1、2、3、4、5、9、19、33部分之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
2、原告主張同意以由被告宗親方面整合提出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方式分割系爭土地,雖共有人李正昌提出意見如上,認未考量土地北邊宗親之通路,但亦迄未提出其主張之分割方案供比較辯論,且被告李忠穎已補充陳稱,關於北邊的出入道路,在111年4月4日與宗親 李定修 討論,可經由現在李定修種植果樹的空地開闢便道銜接現有通道,李定修也同意,當日李炎書也有在場,若有必要,也可請他陳述等語。並李炎書亦陳稱,我當日討論也有在場,李定修有同意,這樣就可以解決李正昌他們北邊認為分割圖比較不利的部分。暨原告方面亦應李忠穎所述,分割圖的南北向的道路上,有宗親的一間浴室廁所,請原告能夠保證解決以後,再加以開發系爭土地等語。覆稱,判決確定以後,大概可以給半年左右的時間,請他們自行找地方蓋浴室廁所等語。則綜據全案卷證,堪認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方式分割系爭土地,應屬適當之方法,爰據之判決如主文第九項所示。
綜上,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係合法應准;又原告主張為利於分割應命相關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方式分割,本院核認亦屬合法、適當,爰准判決如主文所示。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
附表一: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430地號568地號569地號570地號571地號572地號573地號1李鴦(106年1月10日歿,繼承人:李明浩)378分之10378分之10378分之10378分之10378分之10378分之10378分之102李武勇(110年2月8日歿,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54分之3(訴訟費用連帶負擔)3李先籐(107年2月15日歿,繼承人: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4李茂松(108年10月14日歿,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18(訴訟費用連帶負擔)5李明記(111年5月28日歿,繼承人: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270分之9(訴訟費用連帶負擔)6李宜興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7李安棋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8李安田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270分之39李輝埒(91年3月7日歿,繼承人: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無無無繼承人公同共有378分之2(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378分之2(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無無10李正吉36分之136分之1無36分之136分之136分之136分之111李錫曉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12李錫楷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13李炎書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270分之614李張秋無無162分之2無無無無15李明芬無無162分之2無無無無16 李美華 無無162分之1無無無無17李佩蓓無無162分之1無無無無18李吉村756分之5無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19李謹守(110年2月24日歿,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無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繼承人公同共有756分之5(訴訟費用連帶負擔)20李健同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21李宣佑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22李政雄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23李甫怡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李甫瑩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81分之125 李甫爽 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6邱清綉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43分之127李正昌756分之5無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28李保志378分之5378分之5378分之10378分之8378分之8378分之5378分之529李建村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0李桿伯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1李桿仁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2李忠洲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3李秀雄(95年9月5日歿,繼承人: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無無無無無繼承人公同共有216分之6(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無34李麗華378分之2378分之2378分之2378分之2378分之2378分之2378分之235李明芳無無無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6李明溢無無無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216分之337李振興無無54分之2無無無無38 李陳瑞選 108分之3108分之3無無無108分之3108分之339李詹美雲378分之5378分之5無無無378分之5378分之540李汝堅756分之5378分之10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756分之541李許碧玲270分之18270分之18270分之18270分之18270分之18270分之18270分之1842施麗專15120分之344915120分之34495670分之128915120分之344915120分之344915120分之320415120分之344943王英仁2160分之812160分之812160分之562160分之812160分之812160分之812160分之8144張茂松15120分之200815120分之20085670分之71815120分之200815120分之200815120分之186815120分之2008附表二:各共有人之分割方法及位置分配表。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及位置分配表附圖編號所有權人姓名面積(平方公尺)備註㈠568、569、570、573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1李明益8.8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李明芳8.8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李陳瑞選29.62道路應有部分比例:40/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0/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4李正吉47.4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4/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5李政雄49.62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7/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6李甫瑩49.62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7/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7邱清綉16.3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8李甫奭16.3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9李甫怡16.3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0李宜興45.1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1李安棋45.1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2李安田45.1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3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110.54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14李惠雯67.4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9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91/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5李惠芬67.4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9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91/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6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180.95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17李茂松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69.6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4/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8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34.79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8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8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19李錫楷90.36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0李錫曉90.36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1李炎書90.36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2李許碧玲269.60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4/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3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182.99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24李武勇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25.16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0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04/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5李忠洲168.87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8/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8/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6李桿伯56.29道路應有部分比例:7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76/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27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人維持共有735.73合併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28李振興、李明芬、李張秋、宋美華、李佩蓓維持共有172.58⑴李振興,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1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17/3347。⑵李明芬,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9/3347。⑶李張秋,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9/3347。⑷宋美華,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⑸李佩蓓,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維持共有比例(李振興117/233、李明芬39/233、李張秋39/233、宋美華19/233、李佩蓓19/233)29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李吉村、李正昌、李詹美雲、李保志等人維持共有265.14⑴李健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3347。⑵李宣佑,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3347。⑶李汝堅,道路應有部分比例:4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4/3347。⑷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⑸李吉村,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⑹李正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⑺李詹美雲,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⑻李保志,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1/3347。維持共有比例【李健同36/358、李宣佑36/358、李汝堅44/358,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34/358,李吉村34/358、李正昌34/358、李詹美雲19/358、李保志121/358】30公廳維持共有92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1公共空間維持共有239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2李麗華21.48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9/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3李明浩107.39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45/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45/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4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71道路應有部分比例:5/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5/3347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35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等人維持共有573.84施麗專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44/5466、王英仁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69/5466、張茂松道路應有部分比例:706/5466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36門樓維持共有8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43六米設私道路864各共有人依合併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比例維持共有。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合計5466㈡43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37變價分割668.01李明浩:1807/66801、李武勇之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公同共有):3794/66801、李茂松之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公同共有):4553/66801、李明記之繼承人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公同共有):2277/66801、李宜興:759/66801、李安棋:759/66801、李安田:759/66801、李正吉:1897/66801、李錫曉:1518/66801、李錫楷:1518/66801、李炎書:1518/66801、李健同:452/66801、李宣佑:452/66801、李政雄:843/66801、李甫怡:281/66801、李甫瑩:843/66801、李甫奭:281/66801、邱清綉:281/66801、李保志:903/66801、李桿伯:949/66801、李忠洲:2846/66801、李麗華:361/66801、李陳瑞選:1897/66801、李詹美雲:903/66801、李汝堅:452/66801、李許碧玲:4553/66801、施麗專:15580/66801、王英仁:2561/66801、張茂松:9071/66801、李惠芬:388/66801、李惠雯:389/66801、李吉村:452/66801、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452/66801、李正昌:452/6680138李惠雯、李惠芬維持共有14.99李惠雯1/2、李惠芬1/2殘存面積參與編號37變價分割合計683㈢572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39變價分割383.85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40六米設私道路87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41變價分割98.15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合計569㈣571地號之分割方法:42變價分割313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附表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及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表。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表合併分割後面積及應有部分(道路)比例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共有人個人應有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道路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公廳面積(平方公尺)公共空間面積(平方公尺)牌樓面積(平方公尺)個人取得之實地面積(平方公尺)李明浩(李鴦繼承人)145145/546622.92145/33473.9910.350.35107.39李武勇之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公同共有304304/546648.05304/33478.3621.700.73225.16李茂松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公同共有364364/546657.54364/334710.0125.980.87269.6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2182/546628.77182/33475.0112.990.44134.79李宜興6161/54669.6461/33471.684.350.1545.18李安棋6161/54669.6461/33471.684.350.1545.18李安田6161/54669.6461/33471.684.350.1545.18李正吉6464/546610.1264/33471.764.570.1547.40李錫曉122122/546619.28122/33473.358.720.2990.36李錫楷122122/546619.28122/33473.358.720.2990.36李炎書122122/546619.28122/33473.358.720.2990.36李健同3636/54665.6936/33470.992.570.0926.66李宣佑3636/54665.6936/33470.992.570.0926.66李政雄6767/546610.5967/33471.844.790.1649.62李甫怡2222/54663.4822/33470.601.570.0516.30李甫瑩6767/546610.5967/33471.844.790.1649.62李甫奭2222/54663.4822/33470.601.570.0516.30邱清綉2222/54663.4822/33470.601.570.0516.30李保志121121/546619.13121/33473.338.640.2989.61李桿伯7676/546612.0176/33472.095.430.1856.29李忠洲228228/546636.04228/33476.2716.280.54168.87李麗華2929/54664.5829/33470.802.070.0721.48李陳瑞選4040/54666.3240/33471.102.860.1029.62李詹美雲1919/54663.0019/33470.521.360.0414.08李汝堅4444/54666.9544/33471.213.140.1132.59李許碧玲364364/546657.54364/334710.0125.980.87269.60施麗專12441244/5466196.64未參與分配1047.36王英仁169169/546626.71未參與分配142.29張茂松706706/5466111.60未參與分配594.40李惠芬9191/546614.3891/33472.506.500.2267.40李惠雯9191/546614.3891/33472.506.500.2267.40李張秋3939/54666.1739/33471.072.790.0928.88李明芬3939/54666.1739/33471.072.790.0928.88李佩蓓1919/54663.0019/33470.521.360.0414.08宋美華1919/54663.0019/33470.521.360.0414.08李吉村3434/54665.3834/33470.932.430.0825.18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 李淑嫻 、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3434/54665.3834/33470.932.430.0825.18李正昌3434/54665.3834/33470.932.430.0825.18李振興117117/546618.49117/33473.228.350.2886.66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55/54660.795/33470.140.350.013.71李明芳1212/54661.9012/33470.330.860.038.88李明益1212/54661.9012/33470.330.860.038.88應有部分比例及面積合計54665466/5466864.003347/334792.00239.008.004263.00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