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張家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王淑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王淑娥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等罪,嫌疑重大,所犯銀行法部分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係在出境時被查獲,有逃亡之事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102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2年8月25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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