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 陳惠祥
張信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曹智恆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詠盛 律師被上訴人 陳賢豪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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