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宏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明宏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22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與另一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經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8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2年6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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