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再字第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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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救再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救再字第29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8號裁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5月29日112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確定,業據調卷查明屬實。嗣本院審判長於112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2年6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應納之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頁),是聲請人聲請再審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