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訴訟代理人 劉筱菁
被 告 郭英仲
郭建甫
趙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6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9日
下午4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