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9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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