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如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如祺於民國99年3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9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劉如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如祺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007│0000000000│01月22日起│││││元│703││││├──┼───┼─────┼──────┼──────┼───────┤│002│新臺幣│劉如祺544│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851元│0000000000│01月22日起││││││00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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