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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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曉薇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曉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間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聲請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聲請調閱相關卷宗查明上開免責裁定於111年4月22日確定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耕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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