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1號原告 朱孟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式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二項為請求被告刊登起訴狀附件1所示道歉啟事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等媒體報紙第一版,而其中第一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第二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陳式娟之詳細住所及年籍資料,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提出附件1道歉啟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