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汪怡安 訴訟代理人 汪怡瑋 被告 陳建儒
姜尚宏 卓志紘 之繼承人上列被告陳建儒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35號),及其他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告姜尚宏、卓志紘之繼承人,經原告汪怡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