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7號聲請人 李曜暄
黃雁 李瑞中 李 蔣佩珍 李曜昌 李菁平 溫國樑 張莉苓 溫金昌 陳雅吟 相對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