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陳冠伃 (即 陳汶成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繼承於』被繼承人陳汶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997,682元,及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4%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於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