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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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康文毅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丁○○、丙○○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至中華民國(下同)95年9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附錄法條: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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