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624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錦文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桃園縣榮民服務處為羅錦文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624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錦文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桃園縣榮民服務處為羅錦文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