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33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7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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