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97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德龍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院簡卷第49頁),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件經檢察官黃立夫、蔡沛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