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1號聲請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法定代理人區長 凃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胡茂金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文二至七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狀應蓋用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
四、被繼承人胡茂金之繼承系統表(需記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姓名、存歿)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已死亡者則應提出載有死亡登記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釋明被繼承人胡茂金之遺產狀況及有何遺產或債務須處理,併提出相關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胡茂金遺產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而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適合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地政士、律師,並提出其證照、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其親簽願任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㈢聲請之事由。㈣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