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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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5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廖乙潔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