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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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0號原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株楠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吳佳陵
賴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
8年5月7日公處字第108024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8年5月7日公處字第108024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就有關原告網站之網路搜尋排序,其舉證責任之歸屬及證明程度,本院認尚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