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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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19號聲請人 胡美人 代理人 廖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