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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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31號聲請人 王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因末日
107年10月27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36│├──┼────────┼────────┼──┼──┤│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71│├──┼────────┼────────┼──┼──┤│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