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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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72號聲請人 郭俐妘 (即 林麗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8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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