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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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 陶岺岺 (即 劉顯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