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吳民鈞 訴訟代理人 柯玉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賢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應予補正。
二、被告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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