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件:
一、聲請人在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年、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說明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四、提出向各個人債權人借貸之證明(如借據、匯款證明、交付借款證明等)。
五、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共生育子女幾人暨各子女年籍資料等,並說明債務人及其配偶現居住地在何處,房屋所有權人為誰,及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及使用該房屋之使用權源等證明文件。
七、說明債務人於96年、97年間每月平均收入(含本薪、津貼、獎金、補助、福利及其他收入)為何?請據實陳述,並說明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每月所需生活開支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開支項目單據。
八、提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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