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陶梅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梅芬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梅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陶梅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7日│106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6號│第5884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16號│107年度簡字第23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5月1日│├───┼────┼──────────┼──────────┤││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16號│107年度簡字第2328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3日│107年6月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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