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施成翰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被告 汪明憲 (原名 汪威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