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 莊玉卿 被告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69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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