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周如婷 相對人 蔡婷 如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 蔡婷如 聲請更生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更生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本院成立和解,相對人承諾願分期清償對伊債務,惟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更生事件並未將聲請人列為債權人,聲請人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0號調解筆錄影本1件,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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