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29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程新發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第三人之陳報狀所載,該執行標的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日字第53734
號扣押在案。是依管轄恆定原則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12月24日院通政㈡字第0980008386號函之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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