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巷9號債務人乙○○
巷9號債務人甲○○
巷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同德家商時,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53,59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3,59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8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6.765%│││27306│ 鴻濱吳偲 │月1日起│││││元│瑋││││├──┼───┼─────┼──────┼──────┼───────┤│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6.765%│││26289│鴻濱、吳偲│月1日起│││││元│瑋││││└──┴───┴─────┴──────┴──────┴───────┘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06│鴻濱、吳偲│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89│鴻濱、吳偲│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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