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千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國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徐欽明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5月31日│36,750元│CA0000000│030-031-││││作社主里分社││││0000000-││││││││9│├──┼───────┼───────┼───────┼───────┼─────┼────┤│002│徐欽明│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6月30日│10,060元│CA0000000│030-031-││││作社主里分社│(記載曆法上所│││0000000-│││││無之日期,以當│││9│││││月之末日為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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