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聶建羽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建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聶建羽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訴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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