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林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