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87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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