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即 張晏愉張又文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張凱平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配偶之工作、薪資收入為何?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均應提出證明資料(勿使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相較於協商成立時有收入減少情形,請一併提出收入減少情形及原因,並提出釋明資料。
四、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子女學費支出單據中,有所謂「瀟湘箏苑費用明細表」,請陳報該項支出係多久一期?每月(或每期)收費若干?並釋明支出該項費用之必要性為何?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電話費支出單據中,有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支,均與聲請狀上所載連絡電話(0000-000000)未合,請陳報上開
3支門號分別為何人所有?並均應提出證明文件;如為聲請人所有,請釋明聲請人擁有數支門號之必要性;如非聲請人所有,請釋明由聲請人支付話費之合理性。
六、請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何以不用負擔對子女二分之一之扶養費?並提出聲請人之2名子女,每人每月所需扶養費新台幣3,
000元,共計每月6,000元之依據、內容,並均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七、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25日起至97年9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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